河北法律顾问网欢迎您! 本站筹建中(正文) 
热门TAG  石家庄律师 石家庄律师委托 石家庄律师 石家庄律师委托 石家庄律师 石家庄律师委托 石家庄律师
当前位置:首页>>刑事辩护
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
[作者:吴新建 来源:本站原创 时间:12-10-06 08:31:16 阅读:次]
只有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如何定罪

     

一、概念
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代。也就是供述的犯罪事实就是供述。
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辩解,是指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承认犯有罪行,或者具有从轻、减轻、免除处罚情节等针对控诉提出的反驳和申辩。提出的不构成犯罪,就是抗辩。

      其中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承认犯罪所作的交代,通常亦称为“口供”。目前我国对口供的研究是很不到位的,大量的实践中只有口供,就做出了判决,这种做法非常普遍,因此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,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迫切的该变了现状,在过去因为没有律师的介入,导致错案的发生,但被告人却不知道在法律上的错判了,因此根本就没有得到的申诉,就造成了错案,被告人仍然蒙在古里。 因此自2013年1月1日之后,律师的作用越来越大,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将会再进一步。

  二、在国外及古今的发展现状

    在欧洲大陆封建时代,口供被视为“证据之王”,即只要有口供,即可对被告人定罪。这主要是因为,当时的法定证据制度规定口供为一个完全的证明,而其他证人的证言仅为半个证明。为了获得完全的证明,法律规定在有半个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刑讯。刑讯逼供即由此产生。这就是原来的有罪推定原则的前身。我国古代,法律通常规定“断罪必取输服供词”,其含义本来是说,审判官员在收集到足够证据时,还必须说服被告人认罪;但人与人是如此地不同,有些人在证据面前立刻低头认罪,有些人则抵死不认。在后一种情况下,以拷打的方式让其认罪,乃是不得已的选择。因此,本来是定罪在先,认罪在后;可惜发展到后来,成为了认罪在先,认罪成为定罪的证据,也成了定罪的条件,真乃中华民族之大不幸。1997年以前的刑事诉讼法,就是有罪推定原则,但是1997年之后,发生了大的变化,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。这是在是大的进步呀!

  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46条规定: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。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;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充分确实的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。”这一规定乃是对“断罪必取输服供词”这一传统的直接否定,体现着文明和进步的精神。这就是“零口供”也可以定罪的依据。有论者以“口供也是证据的一种”为由,批评该规定的不合逻辑性,且以为,该规定首要的目的在于弱化口供这种证据的证明力。这实在是文明的倒退呀!倘若整个《刑事诉讼法》能够一以贯之地坚持这一原则(无罪推定的原则),是可以有效地阻遏刑讯逼供这一痼疾的发生的,可以有效地防止错案的发生。目前我国的立法者也在试图突破传统的观念,保证人权。

  该规定亦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。即对于口供这种证据,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来支持其可靠性,否则单独以口供这种证据不得对被告人定罪。因此,这一规定又被理解为确立了证据法上的“补强证据规则”。在民事审判中,也有类似的规定,因此我们对于口供要千万加以小心,司法机关的也要加强口供的取得,相信法律在进步的同时,律师也要进步,减少错案的发生。

只有口供,没有其他的证据,这样定罪是非常谨慎的事情,在法律上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,因此口供的关键直接涉及到人权的保护。


关于我们
河北法律顾问团由具有共同信念的律师 组建而成,运用集体智慧将整个团队的人 力、物力优化配置,提供一流的专业法律服 务。
服务特色:每个案件的完成都需要多项技 能及丰富经验,律师团队能够做到律师个人 无法达到的效果。我们提供"会诊式律师服 务":重大复杂案件由至少3名以上专业律 师共同进行"把脉确诊"。借助集体的智慧 和力量,准确分析案情,为当事人提供更为 有力的法律帮助。
联系方式
在线咨询:QQ 472047380
          QQ 61429047
热线电话:13832321707 13081027373
       15031105685         
0311-0311-87602124、0311-87602142

传 真:0311—87602051
电子邮件:sjzjyls@163.com
邮政编码:050051
地 址: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138号北华律师楼五层(中华北大街与新华路交口西行50米路南、新华区法院东行50米) 乘车路线:1路、8路、34路、23路、30路、317路-(新百广场下车)或9路、114路、96路-(石房大厦下车)
诉讼费用快速计算
输入标的金额
费用结果
注:
⒈主要适用于标的明确的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计算。
⒉诉讼费用计算结果仅作参考,具体以法院收费为准。更多具体标准详见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。